《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彩礼的两种界定--以陈某与李某、梁某与徐某两起婚约财产纠纷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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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浩楠 

机构地区:[1]广州大学人文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20年第1期7-8,共2页

摘  要:随着中国城市化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彩礼在城市婚姻中的表现形式已经从传统的订婚提亲转变为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予,《婚姻法解释(二)》中第十条规定的"彩礼"在众多的婚约财产返还之诉中经常被作扩大解释和目的解释,但法院在这方面行使的自由量裁权程度不一,导致应返还的婚约财产认定不清,急需对彩礼进行解释和界定。文章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及归纳总结相关的学术论述对彩礼提出了两种形式的界定,并探讨了其不同的构成要件,旨在为具体的婚约财产返还之诉提供参考。

关 键 词:彩礼 现代型彩礼 传统型彩礼 婚约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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