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环境权的可诉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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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卫星[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20年第1期209-210,共2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我国否定环境权可诉性的学者大多囿于“美日中心主义”的视野,忽视了其他国家有关环境权的宪法文本和司法实践以及环境权从不可诉到可诉的动态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两分法的动摇以及国家义务层次论在法理和实践中的确立,环境权的可诉性在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以承认。

关 键 词:消极权利 宪法文本 不可诉 可诉性 司法实践 国家义务层次 20世纪90年代以来 两分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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