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徐国栋[1] XU Guodong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0年第1期73-84,共12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摘 要:在无效婚姻中对诚信当事人的保护,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中阙如,造成了一些错判。在西方国家和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适用拟制的婚姻制度进行此等保护。按照该制度,违反婚姻法定要件的男女结合要归于无效,但对于诚信的当事人及其子女保留部分效力。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对于诚信缔结的重婚,并不置于无效,而是赋予有效婚姻的地位。此举把对诚信的保护推上了新台阶,但留下了只考虑诚信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遗漏考虑诚信违反其他婚姻有效要件的婚姻的缺憾。我国在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应以上述婚姻诚信保护成果为基础,承认诚信缔结的各种类型的无效婚姻的效力,但须以当事人已长期彼此占有配偶身份为条件。为了避免具有无效原因的婚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长期不确定,影响他们之间的婚姻的安定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其子女的生活安定性,应设立宣告婚姻无效请求权1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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