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再思考  被引量:9

Rethinking the trial mode of criminal-civil overlapping case of trade secr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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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立梅 张军强[2] Wang Limei;Zhang Junqiang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2]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江淮论坛》2020年第1期116-123,F0003,共9页Jiang-huai Tribune

基  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业务信息资源分类与管理技术研究"(2018YFC0831202)。

摘  要:在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中,对先刑后民模式进行彻底式的批判,存在矫枉过正之嫌。在内在逻辑上,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不同于合同诈骗等其他刑民交叉案件,权利人并不过分追求民事赔偿,反而,对寻求刑事保护有着更为强烈的愿望和需求。这源于权利更在意实现知识产权背后的"垄断力"。先刑后民模式不仅没有引发公利益与私利益之间的紧张,还实现了公利益与第一层级利益之间方向的一致。在程序开展上,先刑后民可以通过证据保全的方式实现财产保全,实现高效止损的制度效果。此外,当前的知识产权司法改革更适用于先刑后民模式,知识产权"三合一"可以克服专业性强、判决冲突、管辖错位等问题。因此,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应当为先刑后民模式正名。

关 键 词:商业秘密 刑民交叉 利益分层 知识产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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