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嵌入证据开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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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刚 

机构地区:[1]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天津检察》2020年第1期37-38,共2页Tianjin's Procuratorial

摘  要:证据开示,也称证据交换、证据展示或证据公开,源于英美法系,后被大陆法系国家借鉴,主要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在庭前交换彼此掌握的涉案相关证据,通过交换证据了解彼此原来隐瞒的、不知道的证据,为后续庭审做好准备,防止出现证据突袭和诉讼拖延,以提高诉讼效率的诉讼技术和方法。后来证据开示方法逐渐被应用到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在庭前双向展示、交换涉案证据材料,并就案件的证据合法性、证明力等交换意见,以进一步提高法庭调查中举证、质证等工作的效率。

关 键 词:民事诉讼程序 法庭调查 证据开示 证据材料 证据合法性 证据展示 诉讼效率 证据交换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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