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家罪”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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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洪波[1] 

机构地区:[1]吉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出  处:《中国史研究》2020年第1期176-181,共6页Journal of Chinese Historical Studi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三五”社会科学项目一般项目“秦汉基层社会伦理秩序的建构与演变研究”(19BZS035);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秦汉伦理秩序研究”(2019B192);吉林省教育厅“战国秦汉家庭犯罪研究”(JJKH20191030SK)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秦律体系中,“家罪”主要是指“同居”在一起的父与子、主与奴之间的犯罪。“家罪”作为维护家庭秩序的法律规范,始见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关“家罪”的条文摘录如下:家人之论,父时家罪殹(也),父死而(甫)告之,勿听。

关 键 词:睡虎地秦墓竹简 《睡虎地秦墓竹简》 《法律答问》 秦律 家庭秩序 家罪 

分 类 号:K23[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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