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源——基于评价立场、效力层次与规范模式的论证  被引量:1

Effectiveness source of legal acts——Argumentation based on evaluation position,effectiveness level and canonical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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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俐智[1] 孙学致[1] Wang Lizhi;Sun Xuezhi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12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29-36,共8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民法总则》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制度和规则进行了重大的调整,但个别法律规范之间仍然存在矛盾之处,其根本问题是对法律行为效力根源的认识不清。针对法律行为效力根源,理论上有“意志说”“法律说”和“信赖说”。法律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主要是否定性评价,而当事人的意志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则是肯定性评价,后者才有可能成为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源。法律行为的效力应当包含拘束力、履行力和强制力三个层次,通过法律行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分、有效与无效的区分可知,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源中的“效力”指向的是履行力,履行力的效力根源是意志。公法强调“法无授权即禁止”,公权力的效力根源是法律;私法的规范模式区分权利和自由两种,法律行为的规范模式属于自由的规范模式,法律处于消极的角色。

关 键 词:法律行为 效力根源 意志 法律 履行力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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