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蒋新苗[1] Jiang Xinmiao
机构地区:[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求索》2020年第2期11-25,共15页Seeker
基 金: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中国涉外收养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项目编号:14YJA820010)。
摘 要:《美洲国家间关于未成年人收养的法律冲突公约》是美洲国家组织解决区域性收养法律冲突和探寻收养法统一化的标志性成果。该公约于1984年5月24日在玻利维亚首都拉巴斯召开的第3届美洲国际私法特别会议上通过,1988年5月26日生效实施。它作为区域性统一跨国收养法运动的重要成就,为运用统一实体规范保护儿童利益树立了典范,不少条款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创制《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产生了一定影响。《美洲国家间关于未成年人收养的法律冲突公约》不仅大力推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而且沿袭传统的秘密收养原则,并主张以被收养儿童的住所或国籍作为确立跨国收养管辖权标准和依据、在跨国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上采取分别适用主义,同时提倡各缔约国自动承认依公约成立的收养。尽管该公约不可避免地存在种种缺失,其适用范围也仅限于美洲地区,但其作为最先启动的解决区域性的收养法律冲突的尝试和努力,为全球性跨国收养法律冲突的解决与跨国收养法的统一化运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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