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性抚养中的生父责任  

Liability of Natural Father in Fraudulent Fo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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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佳林 Yao Jialin

机构地区:[1]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2期15-17,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欺诈性抚养案件中,养父申请对生父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条第2款规定,但其它案件中不宜扩大对条文中“当事人”一词的解释范围。当生父构成侵权行为时,养父可以依据侵权行为理论主张抚养费和精神损失。当生父不构成侵权行为时,养父可以依据不当得利主张抚养费。

关 键 词: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 欺诈性抚养 司法解释(三) 《婚姻法解释(三)》 抚养费 精神损失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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