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中非法获利、犯罪所得的界分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朱敏明[1] 李跃华[1] 

机构地区:[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2期27-29,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在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中,非法获利是指全部嫖资;犯罪所得是指扣除卖淫人员分成后行为人实际获得的嫖资;卖淫人员获得的分成系其个人违法所得,应在行政处罚中追缴,在刑事判决中不应重复追缴。【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德华、汤淑江、管敏强、林泉、应文萍。

关 键 词:公诉机关 行政处罚 犯罪所得 组织卖淫 违法所得 刑事判决 追缴 滨江区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2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