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中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审查  被引量:1

Review of Suggestions on Sentencing by Procuratorial Organs Concerning Cases of Guilty Admission and Punishment Acc ep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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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言[1] 夏菁 Shen Yan;Xia Jing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2期37-40,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审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适当,应当结合被告人主观恶性、犯罪的具体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量刑规范和细则进行,还要审查是否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采纳量刑建议的五种情形。认罪认罚案件中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一审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对此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如认为原判决不存在应当改判和发回重审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量刑建议 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 公诉机关 二审法院 发回重审 主观恶性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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