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2年《排华法案》在美国司法裁决中的适用--以周鸿诉美国政府案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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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安静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锋绘》2020年第1期194-196,共3页Art and Design

摘  要:1882年美国国会制定《排华法案》,规定限制中国劳工移民十年内进入美国。在条约签订之前到达美国但《排华法案》生效之前又离开美国的大量中国劳工,按照条约规定其本可以重返美国,因为没有进入美国所需要的返回证书被美国海关人员禁止入境,他们通过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方式向联邦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最具示范性意义的是周鸿(Chew Heong)诉合众国案。联邦法院的法官围绕条约与法案的冲突展开激烈辩论,出于对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对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以及违反条约不予中国劳工救济利弊的权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周鸿胜诉。周鸿案件极大鼓舞了中国劳工坚持通过诉讼手段来维护在美国的中国人合法权益,大量的中国劳工得以突破法案限制得以重返美国。

关 键 词:1882年《排华法案》 中国劳工 人身保护令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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