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视角下的新《商标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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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丹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事务三处

出  处:《市场监督管理》2020年第3期48-49,共2页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2019年新《商标法》第四条增加了一款内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新《商标法》为实现恶意商标注册规制关口前移和全流程覆盖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对委托人的恶意申请应当知道的义务,加大了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关 键 词:商标注册申请 新《商标法》 关口前移 恶意 驳回 法律依据 处罚力度 委托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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