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获得一次性国家赔偿后 因超过原给付期限而再次申请国家赔偿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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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振宇 贾力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出  处:《中国审判》2020年第4期70-73,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当公民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人身伤害,通过国家赔偿获得一次性赔偿后,因超过原决定确定的给付期限而再次提起国家赔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目前,这一问题尚存争议。该问题涉及如何既保护受损害的公民人身合法权益,又避免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产生冲突。处理此类案件,既要适用现行《国家赔偿法》的强制性、特殊性规定,也要遵循民事私权领域损害赔偿的普遍性、通用性原则,彰显新时代国家赔偿“当赔则赔”的新理念。

关 键 词:《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 给付期限 人身伤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损害赔偿 私权领域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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