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批复是否可诉之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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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静 张寒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0年第4期74-77,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上级行政机关针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请示作出批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针对内部相对人而实施的行政行为,不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 键 词: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 行政隶属关系 司法解释 可诉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效力 认定标准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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