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中的公益诉讼问题  被引量:10

On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the Amendment of the Wildlife Protecti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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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嘉[1,2] 薄晓波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2]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 [3]江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环境保护》2020年第6期26-30,共5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15CFX01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暴发表明《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禁止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条款没有得到有效贯彻,因此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当重视完善法律的实施机制。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公众监督法律实施的有效机制,可应用到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应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中增加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条款,完善野生动物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建立野生动物损害赔偿诉讼制度。

关 键 词:新冠肺炎疫情 《野生动物保护法》 行政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D925.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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