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表决代理权征集主体的董事会中心主义  

On the Board Centralism of Vote Dealership Collecting Subject in Listed Compan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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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红润[1] 王利娟 LI Hongrun;WANG Lijuan

机构地区:[1]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

出  处:《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83-88,共6页Journal of Hen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创新计划资助项目“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合同效力研究”(2019YCXS105)。

摘  要:在我国上市公司表决代理权征集实践中,董事会是主要的征集主体,形成了征集主体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现象.上市公司经营方案的通过、董事权位的保持以及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征集成本的承担是形成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两大因素.董事会中心主义不仅使表决代理权征集制度所具有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有效制约大股东和经营阶层的功能难以实现,还使得股东大会呈现出形式化甚至异化的趋势.董事会中心主义未来不会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和分散化而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甚至还有可能进一步强化.

关 键 词:表决代理权 征集主体 董事会 中心主义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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