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重构  被引量:27

Reconstruction of Chinese Company’s Intern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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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季奎明[1] Ji Kuiming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1620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67-74,共8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总则对公司法的补充适用研究”(18BFX127)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新一轮中国《公司法》的修订中,内部监督机制的重构应当是一个核心的议题。公司权力配置从股东会中心向董事会中心乃至经理层中心演变的过程中,我国公司独特的股权结构令大股东滥权压制的情况十分突出,内部监督的对象应随之拓展。经过大陆法系历史流变的监事会制度和"水土不服"的英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被并用,这实质上未得公司权力"必要分离"的思想精髓,在正当性、充要性和效率性上均显不足。建议在公司治理上采行"软父爱主义"的做法,由《公司法》分别列举规定"一元制"下独立董事和"二元制"下监事会的运行机制,敦促当事人对两种监督模式和各模式下的子项规则进行自主选择并在章程中载明。在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边界之外,来自市场的外部监督可以成为必要的补充。

关 键 词:股东压制 监事会 独立董事 选择式自治 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 

分 类 号:DF41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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