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息披露违规增持股份之惩戒抉择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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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林垚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009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89-95,共7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研重大项目“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律规制”(GQZD2020007)阶段性成果。

摘  要:各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不同诉求以及为衡平要约收购当事人双方对立的力量,立法者对本国要约收购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增持目标公司股份之违规行为,有着截然不同的惩处路径: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所得股份,日韩两国严禁行为人行使表决权,甚至引入刑事处罚;美国则只对违规人予以轻微行政罚款,并否认目标公司股东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立法应当博采众家之长,在大体宽容的法律框架下,就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增持股份行为,区分不同目的,对投资获利的股权投资人,采用美国的轻微处罚方式;对获得公司控制权的要约收购人,须限制其违规取得股份的表决权。

关 键 词:违规增持 要约收购人 股权投资人 信息披露 

分 类 号:DF43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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