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新时代法律监督权的巩固与发展  被引量:1

Chief Procurator’s Attending Adjudicatory Committee Meeting:The Consolid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Legal Supervision Power for the New 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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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坤[1] Dong Kun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编译部

出  处:《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83-88,共6页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法规范下监察与司法的衔接机制研究”(19BFX100)。

摘  要: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是严肃执行立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应然要求,是确保司法公正、提升检察人员办案能力的重要路径。检察长是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列席审委会会议,所发表的意见是监督建议,并非对案件的表决或命令。检察长并未实际加入审委会对案件作出决断,无所谓对审判权的僭越或替代,也未干扰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另外,在审委会会议中真正的权力结构并不是控审结构,而是监督权与审判权的平行结构,并不存在所谓的控方以及控辩失衡问题。未来,应将新的法律监督理念融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中,明晰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的职权范围,落实列席的常态化机制,完善相关的配套机制,通过高质量的监督办案赢得尊重和信任,获得法院以及理论界更多的理解、认可和支持,更好地发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的制度优势。

关 键 词:检察长 列席 审判委员会 法律监督 

分 类 号:B08[哲学宗教—哲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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