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延长出资期限、违法减资中股东的出资责任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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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益平[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8期11-15,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股东行使期限利益不得动摇法定公司资本充实基础,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未届认缴期限转让股权,在受让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出让股东仍须承担出资责任,以股权转让方式逃避出资的股东不免除其出资义务;不当延长认缴期限属滥用期限利益的行为,股东仍应按照初始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承担出资责任;违法减资的认缴股东应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 键 词:出资义务 不能清偿 债务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章程 受让人 公司债权人 减资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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