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资股东对债权人的责任承担  被引量:1

Liability Assumption of Shareholders with No Capital Contribution to Credi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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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前枢 Lin Qianshu

机构地区:[1]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8期16-19,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不论转让股权是否早于公司债权,公司债权人均可向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请求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 键 词:出资义务 不能清偿 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债务 公司债权人 裁判要旨 全面履行 未出资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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