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平台漏洞取财的定性  被引量:1

Nature Determination of Gaining Property by Flaws of Network Plat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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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葛立刚[1] Ge Ligang

机构地区:[1]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8期32-34,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的系统漏洞,以技术手段造成系统错误,进而取得财物,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盗窃罪;对系统应用程序予以删除、修改或增加后,转移平台公司财物为己所有而得的违法所得数额,不能作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后果严重的认定依据。

关 键 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系统应用程序 盗窃罪 裁判要旨 数额较大 利用网络平台 系统漏洞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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