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入被害人行为时应以相当性认定因果关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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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龙 

机构地区:[1]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8期45-48,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介入被害人行为是指在被告人实施行为后介入了被害人的行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在介入被害人行为的情形下,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先前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不实施介入行为,即不法侵害行为有引起被害人介入行为的相当性,即使该介入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仍应当认定不法侵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因果关系中断,相应结果不应归责于先前不法侵害行为。

关 键 词:被害人行为 不法侵害行为 高度危险性 因果关系 先前行为 介入行为 裁判要旨 归责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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