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不查询和收缴假证的行政赔偿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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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芳[1] 夏裕峰 

机构地区:[1]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8期99-101,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房地产登记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故意不履行查询和收缴假证的行为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第三人违法犯罪行为、房地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不履行查询和收缴假证行为、受害人自身过错多种原因造成财产损失的,首先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其财产不足以赔偿的情况下,由房地产登记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本身存在过错,可以相应地减轻房地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房地产登记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可向违法犯罪行为人追偿。

关 键 词:违法犯罪行为 行政赔偿责任 房地产登记 裁判要旨 追偿 过错 机关工作人员 收缴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D922.1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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