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停工期间用人单位的工资续付义务  被引量:3

Obligation of Continuous Payment of Salary by Employers in Shutdown Period Caused by Epidem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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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围[1] Fan Wei

机构地区:[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7期9-14,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基  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从‘政府管制’到‘社会共治’:劳动争议调解社会参与机制研究”(19FXA001)的阶段成果。

摘  要:基于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需要,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特定情形下停止劳动给付时用人单位负有工资续付义务,但该规定的适用需满足法律、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具体情形,并受到限制。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各地纷纷采取延长假期、延迟复工、隔离、子女看护等应急措施,并规定用人单位在此期间的工资支付义务。然而,这些规定并不完全符合我国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工资续付义务的规定。司法裁判中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发挥司法衡平作用,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尊重和保障用人单位合法经营,并贯彻就业优先原则。

关 键 词:倾斜保护 司法裁判 用人单位 劳动法 司法衡平 工资支付 应急措施 合法经营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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