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以将土地违法行为人列为行政复议第三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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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颜桂芝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资源与人居环境》2020年第3期26-27,共2页Resources and Habitant Environment

摘  要:案情王某向某市自然资源局提交《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请求某市自然资源局对某区人民政府、某村民委员会、某公司非法征占其村集体土地,且在未签订征地安置补偿协议情况下即先行开工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不法行为予以制止和查处。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土地违法举报的答复》,答复称该申请人承包地位于某市2018年第七批城镇建设用地实施方案批复范围内,涉及该范围的《征收土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先后按程序进行了实施。

关 键 词:村民委员会 土地违法行为 非农业建设 城镇建设用地 不法行为 征地补偿安置 自然资源 征收土地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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