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合作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2

Legal Consideration About the Cooperation in Financial Supervision of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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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莉莎[1] 陈丽仪 Li Lisha;Chen Liyi

机构地区:[1]广东财经大学,广东广州510320

出  处:《区域金融研究》2020年第3期41-47,共7页Journal of Regional Financial Research

基  金:201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的法律研究:理念、制度与进路”(项目编号:19YJC820027)。

摘  要:随着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的不断深入,三地金融监管合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三地监管体制存在较大差异,香港是分业监管模式,澳门是统一监管模式,而内地是协调监管模式。在此背景下,大湾区开展金融监管合作面临监管模式选择、金融监管协调、跨境金融服务、金融创新和数据信息流动等重重障碍。基于此,有必要探索完善中央—地方多层次协作体制、政府—社会共同治理方式和立法—司法—执法多维合作模式,多维度创新三地金融监管合作的路径。同时重点着眼于创新金融监管合作的模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跨境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深化三地金融监管的合作,为大湾区金融发展保驾护航。

关 键 词:跨境金融 金融创新 适当监管 监管沙盒 监管合作 

分 类 号:F832.0[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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