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与具体审查——合宪性审查要求权的制度建构  被引量:20

Supreme Court and Concrete Review: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of Claim for Constitutional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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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明涛[1] Mingtao HUANG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1期69-77,共9页China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国家权力配置的功能主义原理研究”(19BFX04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具体审查是合宪性审查的重要程序类型之一。根据立法法,最高人民法院享有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合宪性审查的权力,这一"审查要求权"为具体审查在制度层面的落实提供了基础。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对于拟适用的法规范存在"合宪性疑虑",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提请,由后者决定是否行使其权力,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决定的过程中,应当考虑被质疑的法规范与案件审判的相关性、与宪法抵触的程度以及是否存在以合宪性解释作规范保全的机会等因素。

关 键 词:合宪性审查 合宪性解释 制度建构 具体审查 立法法 最高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 审理案件 

分 类 号:D926.21[政治法律—法学] D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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