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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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武寒霜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法院海事庭

出  处:《世界海运》2020年第4期52-56,共5页World Shipping

摘  要:进口货物经由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卸入我国港口后,传统做法都是提货人凭加盖了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和港口货物保管人出具的仓储证明向港口货物保管人主张提货。当提货单持有人和仓储证明持有人不是同一主体时,港口货物保管人在确定返还保管物对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在港口货物保管合同中,向港口货物保管人交付进口货物的主体是船方,不是委托港口货物保管人进行港口作业的委托方。

关 键 词:进口货物 港口作业 海关放行 保管合同 港口货物 提货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货物保管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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