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滞后与制度滞后:海洋生态补偿的双重滞后与改进  

Outdated Cognition and Institution:Double-Lagged Marin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and Its Improv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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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跃军[1,2] 陈淋淋 He Yuejun;Chen Linlin

机构地区:[1]宁波大学法学院 [2]海法与自贸港区建设研究中心 [3]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法政学院

出  处:《海峡法学》2020年第1期37-46,共10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  金:2019年度宁波市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课题“两岸海洋环境保护之比较研究——以浙台比较为主”(项目编号:JD19DH-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目前中央层面与地方层面对海洋生态补偿的认知比较滞后,由此导致了海洋生态补偿的制度滞后——仍然是一种事后型的制度设计。这双重滞后与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并不相符。为全面贯彻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构建人类与海洋和谐发展的新型关系,必须改变上述双重滞后。目前事后型的法律规定并不利于海洋生态补偿,存在针对性不强、现行法律制度无法实现事前型海洋生态补偿、缺乏其他社会主体广泛参与的制度设计、区域性海洋立法不协调等问题,因此未来应向事前型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方向改进,并从制度设计的最终目的、制度设计的主体制度、补偿标准等三个方面积极立法和修改,促成事前型补偿机制的成型和落地,有效解决海洋生态保护和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冲突。

关 键 词:海洋环境保护 海洋生态补偿 主动型补偿 事前型补偿 

分 类 号:D993.5[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D922.68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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