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替代性措施的现实缺陷及完善思路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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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超[1] 

机构地区:[1]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成都610031

出  处:《现代商贸工业》2020年第13期168-171,共4页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摘  要:我国《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司法解散之诉中,只有“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法院才会判决解散公司,这是出于最大程度维护公司主体资格的考虑,其本身具有不容置疑的合理性。《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五)》也均明确:分歧股东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使公司继续存续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替代性措施依然存在性质不明,救济措施不合理等问题。文章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替代性措施的缺陷入手,结合司法案例阐明替代性措施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完善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替代性措施的新思路。

关 键 词:公司僵局 司法解散 替代性措施 法院强制介入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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