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王超[1]
出 处:《现代商贸工业》2020年第13期168-171,共4页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摘 要:我国《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司法解散之诉中,只有“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法院才会判决解散公司,这是出于最大程度维护公司主体资格的考虑,其本身具有不容置疑的合理性。《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五)》也均明确:分歧股东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使公司继续存续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替代性措施依然存在性质不明,救济措施不合理等问题。文章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替代性措施的缺陷入手,结合司法案例阐明替代性措施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完善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替代性措施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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