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SG、PICC对预期违约的划分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制定  

The Division of Anticipatory Breach in CISG and PICC and the Formulation of the Chinese Civil Code-Con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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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新军[1] 熊鍌 鲁嫣然 ZHOU Xin-jun;XIONG Xian;LU Yan-ran

机构地区:[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420 [2]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广州510056 [3]论客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广东广州510006

出  处:《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21-26,共6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摘  要:CISG与PICC对预期违约都分别设立两个条款做了类型划分并设置不同的救济措施,CISG的划分存在两个标准:违约可能性的程度和后果严重程度,PICC采取的是可能性程度一个标准,分为明示和默示预期违约。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没有把预期违约进行类型划分,而是把跟默示预期违约规则相类似的不安抗辩权加以替代,在体系上不太合理、对非违约方的保护存在漏洞,我国应该借鉴国际条约对预期违约进行类型划分的做法,取消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同时避免CISG采用两个划分标准带来的划分类型的模糊性问题,应采用PICC的单一标准,即以违约一方违约的可能性是否足够明确,划分成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关 键 词:CISG PICC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 预期违约 明示预期违约 默示预期违约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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