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的伦理正当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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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石开 徐鹏飞 付坚强[1] 

机构地区:[1]南京农业大学,江苏省南京市210095

出  处:《时代人物》2019年第21期142-143,共2页Times Figure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自公布起就饱受争议,普通人认为它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败坏了社会风气。婚姻法必须具有伦理正当性,这是由婚姻的道德内核及婚姻法调整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婚姻法解释三》缺失了这种伦理正当性,主要表现在弱化了夫妻财产制的身份伦理性;对非金钱付出的忽视侵害妇女权益;离婚成本的降低动摇婚姻稳定;悖离了婚姻法的初衷,毒害社会道德风气。为此必须修改和完善《婚姻法解释三》,通过加强对弱势方的救助、对过错方的惩罚以及对“第三者”法律责任的追究等措施,增强我国婚姻法的伦理正当性。

关 键 词:《婚姻法解释三》 道德内核 婚姻道德规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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