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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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晶 

机构地区:[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70

出  处:《管理观察》2020年第8期67-68,共2页Management Observer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合同已不在限定于民事生活领域。如今,在众多的商事活动中,合同当事人不仅看中及时交换所得的利益,同时更看重合同履行后能带来的可得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13条明确了对守约一方当事人可得利益的保护,同时也确立了可预见性等规则对其加以限制。但在复杂多样的市场活动中,由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存在对可得利益损失缺乏明确的认定方法和计算标准等问题,使得可得利益的认定与赔偿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困境重重。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司法现状及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制度的意见与建议,以期增强违约可得利益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关 键 词:违约可得利益 损失赔偿 可预见性规则 自由裁量 

分 类 号:D922.29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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