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分裂国家法》的谈判适用——兼论法秩序体系下探索“两制”台湾方案之路径  被引量:2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Anti-Secession Law” for Negotiation--On the Path of the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Arrangement for Taiwan under the System of Legal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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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段磊[1,2] 原宇航 Duan Lei;Yuan Yuhang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2]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

出  处:《现代台湾研究》2020年第1期53-61,共9页Modern Taiwan Studies

基  金: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遏制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的法理依据研究”(项目批准号:18CGJ00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自《反分裂国家法》颁布实施以来,不少人对这部法律的性质与内容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将其片面定性为"政治宣示法"或"武统授权法",却忽视了其内在的"反分裂""护发展""促统一"的规范内涵。在习近平总书记倡导两岸通过平等协商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时代背景下,应充分重视蕴含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与和平统一的《反分裂国家法》第五、六、七条的规范价值。从规范属性上看,第五、六、七条应被定性为国家目标条款,"谈判适用"应成为这些条款的主要适用方式。从规范构造上看,第五、六、七条共同构成《反分裂国家法》的"和平统一"规范群。其中,第五条构成推进国家和平统一的原则性条款,第六条以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具体措施为规范对象,第七条则明确了国家实现和平统一的方式、路径与谈判内容。在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过程中,应当以《反分裂国家法》确定的规范边界和规范路径为指引。根据第五条,强调"两制"台湾方案应当以坚持"一国"共同认知基础上的制度差异性探讨为原则;根据第六条,明确"两制"台湾方案的发展逻辑应当建基于和平发展基础上的和平统一;根据第七条,强调"两制"台湾方案的构建应遵循议题化、阶段化的统一协商方式。

关 键 词:《反分裂国家法》 谈判适用 一个中国原则 “两制”台湾方案 

分 类 号:D618[政治法律—政治学] D675.8[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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