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中落空费用的性质及赔偿——基于信赖与信赖利益的区分视角  被引量:12

Nature and Compensation of Expectation Failure Cost in Default——An Angle Based on Distinction Between Trust and Reliance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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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建刚 Xu Jiangang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20年第2期54-67,共14页Law Science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6批面上资助项目(编号:2019M660957);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旅游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基地“旅游合同中时间浪费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项目(项目号:2019JD41)的研究成果。

摘  要:信赖不等于信赖利益,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信赖贯穿于其始终。因信赖获得给付而支出的费用区别于因信赖法律行为有效性而遭受的损失,二者在发生的前提、因果关系的判断及概念区分层面存在明显的不同。以"盈利性推定"确定费用的性质仅适用于追求经济性目的之情形;在费用支出具有精神性目的时,此种推定并不成立。在性质上,费用因目的落空而构成一项独立的财产损失,费用赔偿是一项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费用赔偿范围的确定须满足"对获得给付的信赖"与"合理性"的要求。费用的合理性要求在性质上属于不真正义务。合理性不等于必要性,合理性的判断要从费用支出的时间、因果关系的界定以及合同风险的规范分配等方面进行。此外,在费用支出旨在追求经济性目的时,须注意避免费用与履行利益的重叠。

关 键 词:费用赔偿 信赖利益 信赖 合理性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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