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新冠病毒防控措施的行为定性  被引量:9

Determination of the Nature of the Refusal Activities to COVID-19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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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毅丞 Deng Yicheng

机构地区:[1]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0年第4期I0101-I0109,共9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2019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正当性困境与司法应对研究》(课题编号:19NDJC056YB)的阶段性研究成果;201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5BFX084)《不真正不作为犯论之重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从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以及文理解释的角度来看,新冠肺炎作为采取《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甲类传染病范围。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新冠病毒意见》对故意传播新冠病毒情形的罗列是可反驳的推定。在拒绝新冠病毒防控措施而过失引起新冠病毒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场合,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重罪,应优先适用。但是,不能完全忽略相关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

关 键 词:新冠病毒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4.3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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