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的若干程序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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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定山 徐苑芬 

机构地区:[1]梅州市梅江区检察院

出  处:《当代检察官》2020年第1期42-43,共2页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摘  要: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这项司法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2015年7月1日开始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由检察机关开展试点工作,2017年7月1日开始,修改后的民诉法和行诉法实施,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正式确立。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本文仅探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问题,因此,民事公益诉讼不再展开。行政公益诉讼的本质是检察监督,针对行政违法行为,由检察机关启动,通过诉讼的方式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察监督如何做到客观和公正,避免过分干预行政权,需要对程序作出合理的设计。目前,根据《行政诉讼法》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除设置诉前程序前置规定外,仅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予以规定,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前提下,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五大领域,对其余诉讼的诉请方式,举证方式,裁判执行等规则基本不涉及。

关 键 词: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违法行为 检察监督 受案范围 行诉法 民诉法 食品药品安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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