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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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莉莉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当代检察官》2020年第1期48-48,共1页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摘  要: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陈某于2019年10月7日17时许,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新村保利广场5楼,物色到被害人林某(11岁)与朋友陈某(11岁)等人在逛街玩耍,遂上前谎称其小车被小朋友刮花,以需打电话找保安核实为由借用被害人林某的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3147元)。被害人林某将手机交给其朋友陈某陪同犯罪嫌疑人陈某去找保安,期间,犯罪嫌疑人找陈某要了手机密码并借该手机假意打电话给保安,先后带陈某到另一栋楼的三楼、一楼寻找保安,后犯罪嫌疑人谎称其独自去找保安,让陈某回到三楼等他,随后犯罪嫌疑人带着手机逃离现场。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诈骗罪,以数额未达立案追诉标准未批准逮捕。

关 键 词:广州市海珠区 犯罪嫌疑人 诈骗罪 批准逮捕 立案追诉标准 检察院 手机 被害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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