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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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温昕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当代检察官》2020年第1期49-49,共1页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摘  要:案情简介:2017年10月至11月间,李某、谢某、杨某、廖某组成收购柴油团伙,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凤和村一偏僻地点设立收赃窝点,在夜间收购同乡赖某、王某和在逃同案人胡某、丘某等人盗窃所得的柴油。李某四人两次在上址收购赖某、王某盗窃的柴油共计400 L(价值人民币2120元)。公安机关在接到多名被害人报案后,2017年11月10曰,公安人员在白云区太和镇K8K T V抓获李某等人,在该KTV停车场查获其作案的小汽车1辆,车内有作案工具油袋1个、油管2条、抽油泵6台、车牌1副、手套2副。侦查机关未能起获被盗柴油。

关 键 词:作案工具 侦查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 公安机关 收购 停车场 公安人员 人的行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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