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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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出  处:《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3期65-66,共2页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IZHOU PROVINCE

摘  要: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管局:为切实加强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涨价幅度认定经营者销售口罩、消毒液、药品等与疫情防控相关商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类、蔬菜等生活必需品时,应遵循:(一)库存上述五类商品以2020年1月25日(贵州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启动时间节点)前的商品销售价格为原价,在1月25日(含当日)后销售价格不得超出原价;(二)新进上述五类商品的进货价格变化导致销售价格变化的,商品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35%。

关 键 词:突发事件应对法 价格违法行为 市场价格秩序 公共卫生事件 经济发展局 生活必需品 进货价格 疫情防控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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