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新冠病毒防治战中的义务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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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建森[1] 

机构地区:[1]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出  处:《政府法制》2020年第8期10-10,共1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新冠肺炎的防治不只是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事,我们每一位公民都有参与和配合的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关 键 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医疗机构 病毒防治 隔离治疗 《传染病防治法》 控制措施 政府部门 传染病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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