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适用妨害公务罪的相关问题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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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春妹[1] 贾晓文[2] 

机构地区:[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100025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100025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0年第5期3-6,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在当前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妨害公务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较以往有所扩张,这有助于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解决防疫时期妨害公务罪司法适用突出问题,需要分析"公务说"视角下妨害公务罪对象的扩展与边界,并探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其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特别是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受委托的实务判断标准。另外,妨害公务罪对象扩展的前提应当严格限制为从事与防控疫情相关的公务,且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具备合法性。

关 键 词:妨害公务罪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委托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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