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权"后当然能"另选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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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武春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治与社会》2020年第4期28-28,共1页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摘  要:笔者认为,投"弃权"票就是在"赞成""反对""另选他人"之外的第四种表达,这种形式的"弃权"后,当然能"另选他人"。其一,法律并没有弃权后不能另选他人的前提条件。选举法第四十条(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也有类似的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中,并没有给"另选他人"设定前提条件。"赞成""反对""另选他人""弃权"是并列的关系,并不是互为前提的。其二,弃权后能否另选他人和弃权后能否选举选票上的候选人是性质一样的问题,既然弃权后能选举选票上的候选人,那么弃权后也就应能另选他人。各地、各级人大的选举中都认可"弃权"后是可以选举选票上的候选人的。如:选举六名副县长,选票上确定了七名候选人,某人在填写选票时,对其中一个人"弃权",对其余的六个人"赞成"。这样的选票一直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关 键 词:弃权 

分 类 号:D921.2[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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