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了"反对票"才能"另选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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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尚娟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治与社会》2020年第4期31-31,共1页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摘  要:笔者认为,人大选举时,只有投了反对票,才能另选他人,即如果要另选他人,每提名一名另选人,必须先否决一名候选人。首先,人大的选举不是不确定候选人的"海选"。人大选举有正式候选人,而且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或者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另选他人"的另选人不是候选人,本身就是一个为了体现"民主"的特殊存在。其次,人大选举候选人的提出主体有限定。无论是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还是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举,候选人分别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主席团提名,选民或者代表最少十人以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由十人、二十人、三十人)联名提出,都是"联合"提名,而"另选他人"属于投票者"单独"提名。

关 键 词:差额比例 

分 类 号:D921.2[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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