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迟延加倍利息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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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明宇[1,2]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2]《法人》

出  处:《法人》2020年第4期71-73,共3页Faren Magazine

摘  要:债务人未履行法院判决的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以下简称"迟延加倍利息"),兼具惩罚性和补偿性,但又以惩罚为主的特点。若赋予其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将会使其他普通债权人对该惩罚性债权承担责任,从而违反了破产法的公平受偿原则。

关 键 词:清偿顺序 依职权 惩罚性 普通债权人 破产程序 法院判决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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