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在夫妻离婚情形下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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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国梁[1] 朱方兴[1] 

机构地区:[1]中共太原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室,山西太原030012

出  处:《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20年第2期45-49,共5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the Taiyuan's Committee of the C.P.C

摘  要:在夫妻离婚的情形下,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公司股权通过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转让他人,该转让协议在法律上是否合法有效?本文认为,认定此问题,一是应明确夫妻一方以夫妻共有的财产投资入股,所取得的股权及股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在夫妻离婚情形下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既应适用实体法又应适用程序法,三是如果夫妻一方的转让行为存在有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严重损害了配偶一方的利益,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关 键 词:夫妻 离婚 股权转让 法律效力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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