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Interim Provisions on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Investor of State-owned Financial Ca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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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国务院办公厅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0年第9期16-21,共6页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国办发[2019]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9年11月7日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关 键 词:国有金融资本 受托人 保值增值 全口径 出资人机构 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国务院 

分 类 号:D623[政治法律—政治学] D922.28[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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