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三有动物”法律保护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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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嘉[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出  处:《中华环境》2020年第3期20-25,共6页China Environment

基  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统一确权登记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9FXB00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有关"三有动物"的法律保护问题,不仅仅是单纯的禁食那么简单。"三有动物"对人类而言具有多种多样的利用价值,除了可供食用之外,还有皮毛、药用等用途。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对"三有动物"的保护管理规定方面还存在较大的管理空白,亟需尽快完善。

关 键 词:人工繁育 合法来源 检疫证明 防疫管理 主管部门 野生动物保护法 国家重点保护 不足与完善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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